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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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绛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运城信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欠款11042.07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