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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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8300元及2020年5月21日前未清偿的利息、罚息106611.28元,本息合计194911.28元;并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7.685‰支付利息及罚息。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9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