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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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伊犁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巩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4024民初1362号 原告:伊犁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马江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子龙,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塔西布拉提·巴哈尔丁,男,****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伊犁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塔西布拉提·巴哈尔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后,原告伊犁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伊犁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小燕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马倩楠 |
裁判日期 | 2020-09-19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