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1934812.5元;

二、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时止的利息,仍由被告***按年息15%、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向原告***予以计算给付。

以上被告应付原告款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争议标的2250000元,给付标的1934812.5元,占争议标的的86%。案件受理费12400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多诉部分的14%即1736元,被告负担86%即106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3
发布日期 20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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