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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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布尔津县水泥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28,4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1.74元,减半收取520.87元,由原告***负担298元,被告***负担222.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