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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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宁0181执19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马林,男,****年*月**日出生,回族,打工,住***。 被执行人丁涛,男,****年**月*日出生,回族,农民,住***。 申请执行人马林申请执行丁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的(2020)宁0181民初134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丁涛履行10000元,下剩案款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于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六十六条, 终结(2020)宁0181执19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生军 审判员 王亮亮 审判员 贺永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洋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