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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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清华大溪地置业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银行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共计18144.11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至2019年8月5日为535.04元,自2019年8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资金占用费以18144.1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另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元,财产保全费20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