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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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吉2401执恢755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朝鲜族, 住所吉林省安图县。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吉2401民初第11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峦峰、***、***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返还***借款本金35,200元及利息;2.***、***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互负连带责任;3.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负担案件受理费820元、保全费620元、公告费用600元,共计202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吉2401执3544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划拨***银行存款20,300元,于2018年9月29日划拨***银行存款29,700元,于2019年3月12日划拨***银行存款15,700元,合计65,700元,上述款项已向***发放。***向图们市人民法院递交参与分配***工资申请书,图们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案分配***工资5000元。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向***发放了5000元,至此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共计70,700元,申请执行人确认本院(2017)吉2401民初第1185号民事判决书中内容已执行完毕,并表示同意结案。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本院(2017)吉2401民初第1185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