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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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明珠支行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吉2401执恢74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明珠支行,住***。 法定代表人:李勇虎,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现住延吉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现住延吉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明珠支行与被执行人***、***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明珠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3727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明珠支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明珠支行货款224999.52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6月18日起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9.396%的标准计算);2案件受理费4850元】。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明珠支行同意结案。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明珠申请执行的本院的(2014)延民初372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