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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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吉2401执恢75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现住延吉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现住延吉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会作出的(2008)延民一初字第1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80284元,案件受理费1810元】。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延吉市吉兴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本院作出的(2008)延民一初字第148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