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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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吉2401执恢678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0)吉2401民初1939号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立即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3月7日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并支付保全费1020元;2.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383元]。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到位1400元后,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20年8月2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0年9月7日,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108,369元,扣除执行费1383元后,向申请执行人发放106,820元,向被执行人退款166元,申请执行人于同意结案。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本院(2020)吉2401民初193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