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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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延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延吉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吉2401执恢648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吉2401民初3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保全费379元、案件受理费349元、执行费361元)。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本院(2019)吉2401民初334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