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4420.78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垫付医疗费、摩托车修理费6682.8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00元,反诉费25.00元,共计167.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105.00元,原告***负担6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1
发布日期 20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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