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33500元及利息(按6%年利率,自2017年6月29日起计算至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院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2元,由***、***负担1485元,由***负担67元。

被告到期不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05
发布日期 2020-10-1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