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归还贷记卡透支本金29035.68元、利息2489.4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990.21元,总计人民币32515.29元。(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止,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的规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计3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