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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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1444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820.56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42元、鉴定费3800元,合计484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负担。 以上款项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的9755.1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已向原告***、***支付的10000元相品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应向原告***、***支付86551.38元、应向被告***支付9755.18元。 以上款项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一方未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另一方要求履行的,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27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