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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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122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4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