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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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洛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所花费租车费6840元及车辆贬值损失14400元由被告***予以赔付; 二、原告***所花费交通费555.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付。 以上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鉴定费3000元,合计30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