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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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 山东沃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截至2020年5月18日借款本息10442.66元。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对被告***提供的、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鲁K×××××号福田牌货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山东沃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履行内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元,由被告***、山东沃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