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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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海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2801民初5240号 原告:新疆海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滕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塔什东路27-2-101室。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海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5日立案。原告新疆海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本案按原告新疆海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郭凤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浩男 |
裁判日期 | 2020-09-13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