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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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4000元。 二、被告***偿还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利息分段计算,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按照月利率6.525‰计算;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2018年2月2日止,按照月利率6.525‰上浮50%计算;以借款本金194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6.525‰上浮50%计算。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在945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8元,减半收取2329元,诉讼保全费16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