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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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安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黑龙江安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6,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给付原告黑龙江安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3,103.52元(以56,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2015年6月10日,按月利率10.2‰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给付原告黑龙江安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56,000.00元为基数,月利率按13.26‰计算,自2015年6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五、驳回原告黑龙江安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8.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