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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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佛山市顺德区桂茂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借款本金1016680.2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包括:1.截至2019年6月20日的正常利息12390.26元、罚息1257.39元、复利50.12元;2.自2019年6月21日起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125%计算至实际清偿借款本金之日止的罚息;3.自2019年6月21日起以所欠正常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125%计至实际清偿所欠正常利息之日止的复利;4.上述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总和超过年利率24%的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支付律师费用8000元; 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桂茂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桂茂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24.84元,减半收取计7062.42元(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桂茂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