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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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纯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广东金多伦建材有限公司 佛山市亿伦建材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正基木纹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5民初2106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5民初210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东金多伦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市亿伦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加工费678126.08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0月19日起至付清款日止以678126.0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予佛山市南海正基木纹制品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290.63元,由广东金多伦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市亿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912.85元,由佛山市南海正基木纹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4-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