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0-10-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鹏翔医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中山和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2071民初13348号

原告:江西鹏翔医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朱晓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圣莹,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旺材,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和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郝某1。

原告江西鹏翔医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和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江西鹏翔医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江西鹏翔医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石慧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龙龙

裁判日期 2020-06-12
发布日期 20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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