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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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货款327,800元;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327,8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为标准进行计算,计息期间23个月;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78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