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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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 成武县顺安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合计11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赔偿原告***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保全费,合计203615.83元; 三、被告成武县顺安运输有限公司对第二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2元,由原告***负担378元,被告***负担183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负担10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