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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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贷款本金人民币164443.26元、利息人民币61173.55元(计至2016年11月10日)、复利人民币10790.48元(计至2016年11月10日);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42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2-07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