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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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雅图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门市蓬江区漆彩汽车油漆经营部 雅图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漆彩汽车油漆经营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雅图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6716.3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6716.30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3日计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二、被告***以个人财产对上述第一项判项中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漆彩汽车油漆经营部给付义务的不足清偿部分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雅图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5.62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已减半收取受理费,原告雅图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265.62元),由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漆彩汽车油漆经营部负担受理费265.62元,被告***对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漆彩汽车油漆经营部不足清偿部分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原告雅图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265.6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漆彩汽车油漆经营部、***应向本院补缴受理费265.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9 |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