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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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兵勇商贸有限公司 连云港百货采购供应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本诉原告连云港兵勇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撤销连云港兵勇商贸有限公司与***于2017年7月2日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书》中第二、三条即“二、因乙方在使用该房屋过程中,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第六项第4款的规定,违规安装广告牌致工人张某4死亡。现该案正在海州区法院诉讼过程中,如该案经法院判决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则甲方所承担的全部责任,均由乙方承担。该费用支付时间以法院生效法院判决书确认支付时间为限。三、如果乙方拖延支付如本协议第二条所述,导致甲方支付赔偿金的则乙方须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4倍向甲方支付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574元,由本诉原告连云港兵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287元,由反诉被告连云港兵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 |
裁判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