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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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佛山市顺德区毅拓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汇勤塑料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德胜支行 佛山市顺德区万阳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汇勤塑料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清偿编号为4401012014000117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700万元、贷款利息、罚息及复利(计算方法:贷款利息暂计至2014年8月10日为46673.54元,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15年1月27日止以7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98%计算,罚息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97%计算,复利暂计至2014年8月10日为93.1元,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15年1月27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98%计算,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1.97%计算);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汇勤塑料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清偿编号为4401012014000146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700万元、贷款利息、罚息及复利(计算方法:贷款利息暂计至2014年8月10日为46673.54元,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15年2月16日止以7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98%计算,罚息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97%计算,复利暂计至2014年8月10日为93.1元,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15年2月16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98%计算,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1.97%计算); 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汇勤塑料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清偿编号为44010120140001548《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6202603.42元、贷款利息、罚息及复利(计算方法:贷款利息暂计至2014年8月10日为43449.57元,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15年1月15日止以6202603.4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98%计算,罚息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97%计算,复利暂计至2014年8月10日为78.09元,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15年1月15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98%计算,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1.97%计算); 四、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毅拓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万阳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汇勤塑料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在其所担保的债权最高数额2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毅拓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万阳贸易有限公司、***、***在承担相应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汇勤塑料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五、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汇勤塑料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对被告***、***名下位于鹤山市沙坪鹤山碧桂园水畔翠庭九街18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C6278181号、C1343958)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其所担保的债权数额566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汇勤塑料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对被告***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西路20号保利水城3栋5铺、6铺房产(不动产权证号0200106219号;不动产权证号0200106218号)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其所担保的债权数额678.4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6449.6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221449.63元(已由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预缴),由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负担20969.98元,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汇勤塑料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万阳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毅拓贸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200479.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