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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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顶山市联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郏县鑫瑞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联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郏县鑫瑞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人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履行借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