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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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置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道西支行 鞍山市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鞍山市置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38568.33元及其利息(截止2020年5月7日的利息为223.54元;2020年5月8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以38568.33元为依据,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0元,由***负担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1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