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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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秦皇岛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秦皇岛民乐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损失39778.51元; 二、被告秦皇岛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损失4826.1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9.50元,由被告秦皇岛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