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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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呆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海港区侯医生美容整形诊所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100000元,被告秦皇岛纪辉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秦皇岛纪辉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秦皇岛电视台黄金时段公开道歉声明七日,道歉内容须经人民法院审核; 三、驳回原告海港区侯医生美容整形诊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海港区侯医生美容整形诊所负担1000元,被告上海呆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300元,被告秦皇岛纪辉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对上海呆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