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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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宿州市埇桥区大店***家电城立即停止销售侵犯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的商品的行为; 二、宿州市埇桥区大店***家电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包含合理维权开支); 三、驳回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宿州市埇桥区大店***家电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宿州市埇桥区大店***家电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