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5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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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

1万元,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507.22元,赔偿***财物损失17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0138.31元;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8元,由***负担50元,已交纳;由***负担67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09
发布日期 20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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