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黄山西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武强县双盛建材有限公司 杜班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2019)冀1123民初41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驳回原告武强县双盛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2019)冀1123民初4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黄山西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杜班建设有限公司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3执145号执行案件的全部执行款项(即向原告武强县双盛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308602.5元及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以6308602.5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黄山西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武强县人民法院2016年5月19日作出的(2015)武民二初字第2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杜班建设有限公司的债务数额(即:被告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9日前给付原告武强县双盛建材有限公司货款6308602.5元。如到期未履行,按照双方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以货款6308602.5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由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武强县双盛建材有限公司自2015年9月30日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8610元,由上诉人黄山西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