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宗锦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市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311民初451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二、江苏宗锦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及违约金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驳回***对于***的诉讼请求”; 二、变更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311民初45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76235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762350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扣除***已偿还的100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260元,减半收取71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30元,由***、江苏宗锦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260元,由***、江苏宗锦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