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宗锦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市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311民初451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二、江苏宗锦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及违约金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驳回***对于***的诉讼请求”;

二、变更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311民初45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76235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762350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扣除***已偿还的100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260元,减半收取71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30元,由***、江苏宗锦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260元,由***、江苏宗锦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9-28
发布日期 20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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