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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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共同归还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朱支行借款本金69910.78元,支付至2020年6月20日止的利息4308.38元,本息合计74219.16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2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息,利息、罚息、复息等合计应以月利率2%为限),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55元,依法减半收取827.5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