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广州花都人爱医院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向原告***赔偿12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11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赔偿721782.3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向第三人广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支付178217.65元;转账至第三人广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的银行账号(账户名:广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营业部,账户:69×××54),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五、被告***向原告***赔偿53437.64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六、被告***对判决第五项承担40%的补充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4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2元,由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负担6752元,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80元,被告***和***共同负担3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