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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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贤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贤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逾期办证违约金13579.14元(自2018年6月10日起至2020年4月20日止共681天,以原告所付购房款398899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零点五即19.94元/日计算),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清; 二、剩余违约金自2020年4月21日起按上述标准计算至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办理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6元,减半收取计178元,由被告江西贤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