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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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2019)冀1126民初2640号民事判决主文(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县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5827.57元及上述本金产生的费用、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3月13日,为费用12450.39元,利息5946.82元),并自2019年3月14日起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为: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县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5827.57元及上述本金产生的费用、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3月13日,为费用12450.39元,利息5946.82元),并自2019年3月14日起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 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县支行律师服务费4253.49元; 二、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