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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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建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山支行借款本金5万元并自2016年11月11日到本息还清之日止,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但应扣除***已还过利息1072.75元;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6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