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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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集信用社 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9.7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以49.7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2018年10月5日止,按月利率6.66667‰计收利息,已支付的利息8000.31元予以扣减;自2018年10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在借款执行月利率6.66667‰的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 二、被告***、***对上述还款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告***、***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50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