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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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逸和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山东逸和置业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分别签订的《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逸和财富广场1-1103号)约定的交房义务; 二、由山东逸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以购房款846606元为基数,向***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分别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2014年7月1日起至2019年1月11日、2019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日利率万分之一(即0.01%)计算; 三、由山东逸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以购房款846606元为基数,向***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按山东逸和置业有限公司承诺的年利率7.03%计算; 四、由山东逸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以购房款846606元为基数,向***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自2019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8元,减半收取计3804元,由***负担1212元,由山东逸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5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