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鸿盛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贾连万、深圳市鸿盛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徐小成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案件申请费620元,两项合计1,270元,由被告贾连万、深圳市鸿盛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规定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户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2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高新支行,款项:上诉费),自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立案庭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裁判日期 2020-9-11
发布日期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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