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指定执行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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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桂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桂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1027执257号 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周纯维: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纯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纯维于2020年9月10日自动履行6250元(其中本金5000元+利息1205元+案件受理费45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利息。执行费50元已缴至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至此,本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