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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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171894元(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商业险中赔偿61894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21236.75元(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000元,商业险中赔偿10236.75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21236.75元(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000元,商业险中赔偿10236.75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21236.75元(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000元,商业险中赔偿10236.75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64元,减半收取2582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负担1704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负担2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2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公司负担200元,***、***负担2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