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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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法希诺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南通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81万元及利息(以代偿金额181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南通法希诺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通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40000元以及保全保险费5000元。 三、对于上述一、二项判决义务原告南通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世纪园11幢阁楼01室、世纪园11幢601室)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60万元的债权金额范围内、按抵押登记的优先顺位优先受偿。 四、被告南通凯熙贸易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华福莱纺织有限公司、华鼎针织(南通)有限公司、***、***、***、***、***对被告南通法希诺纺织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依本判决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南通法希诺纺织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50元,减半收取计10725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5725元,由被告南通法希诺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凯熙贸易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华福莱纺织有限公司、华鼎针织(南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450元。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